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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1套住房且已出售,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购买首套房

发布日期 2024-06-30 浏览量:1382 

据苏州发布6月18日消息,近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通知》明确两种情形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以前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苏州行政区域内名下无自住住房。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缴存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或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仅有1套住房且已在当地住建部门网上交易服务平台挂牌出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以前的:缴存人家庭在苏州行政区域内仅有1套自住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缴存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仅有1套自住住房。

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对苏州多子女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住房。

此前的6月1日,苏州调整并执行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苏州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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